行业解决背景
按照广电总局和相关税法规定,个人从事影视、演出、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税,即使通过工作室收取,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并进行单独核算,不能混同为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,而核定征收的是生产经营所得,所以核定征收无效,故需要补税。
案例
某家影视公司,主创人员和剧组工作人员假如公对私劳务签约税后收入100万,税前合同金额为123万元或152万元,税负成本高。
企业需求
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降低企业剧组税负。
优化过程:
1.相关人员不需要单独注册公司,依靠与我司指定主体建立委托关系,我司主体与剧组签约,通过筹划实现有效降低剧组税负。
2.剧组公司和我司业务签约主体签订一份业务合同,将业务委托给业务签约公司完成,同时获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(如果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6%增值税)。
3.用工平台、收款自然人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(纸质或电子签),个人授权相关完税主体在支付过程中代扣个税。
优化结果:
工作内容或岗位 |
优化前
税务成本
|
优化后
税务成本
|
|
主创人员 | 演员、导演、编剧 | 52% | 20% |
剧组工作人员 | 灯光、美术、化妆、置景、选角、统筹、剧务、助理、司机、群演等。 | 23-52% | 2-4% |